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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轉正工資未談成 勞動者走人 不算自動辭職 法官提示———
楊某應聘進入某軟件公司后,與該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試用期的工資為1萬元。三個月的試用期滿后,由于雙方就轉正后的工資多次協商都未達成一致,楊某未再到公司上班,而是緊接著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仲裁部門裁決駁回了楊某的申訴請求,對此不服的楊某又到法院起訴了公司。
庭審中,該公司表示,楊某系自動離職,而支付員工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應僅限于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由于公司方面始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給楊某補償金。
朝陽法院經審理,判決軟件公司向楊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萬元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000元。
法官析案
張淑清法官: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放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楊某與公司就轉正后的工資標準未達成一致意見,致使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應視為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軟件公司應向楊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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