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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意味著雙方勞動關立,員工離職意味著雙方勞動關系的終結,員工入職時雙方皆大歡喜,而員工離職則可能充滿著傷感。實踐中,勞動者離職時,不少用人單位總是想盡各種辦法對其進行限制、穿小鞋,殊不知這樣很可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案例
許先生在某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
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1996年12月,公司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1年1月,許先生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將工作移交給公司,公司副經理楊某當日同意了辭職申請。后許先生一直未再來公司上班。
單位宣稱違紀解除
2001年5月,公司以許先生提出辭職后一直未上班,也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為由,決定與許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公司出具的退工通知單上寫明“因許先生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故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后來公司將退工單中的一聯存入當地勞動服務所,致使許先生長期找工作受阻。
為名譽權對簿公堂
2006年2月,許先生以公司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譽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評析
「1」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位違紀解除
2001年1月,許先生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將工作移交給公司,公司副經理楊某當日同意了辭職申請,應當認定當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
因此,從勞動關系的角度看,2001年5月,公司以許先生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為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并無任何意義,此時雙方早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在退工通知單上添注
有些用人單位出于對勞動者離職的不滿,會在退工通知單添注“除名、開除、違紀”等事項,那么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在退工通知單上添注呢?筆者認為,勞動行政部門之所以制作統一的退工證明等格式文件,其宗旨就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單位招工和退工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退工時用人單位要依法辦理退工手續,按要求填寫退工證明等格式文件。退工證明上都有明確的填寫說明,用人單位在辦理退工手續時,按照要求進行填寫即可,而不得隨意添加任何內容,否則,勞動行政部門制訂的格式文件也就沒有絲毫意義了。
公司在退工證明上寫明因許先生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欠妥。即使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法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在退工證明上也不能出現這樣的字眼。
「3」公司是否侵犯了許先生的名譽權
名譽是指根據公民的觀點、行為、作用、表現等所形成的關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質的總體社會評價。公民享有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進行綜合判斷,一般根據受害人是否存在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是否過錯、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來認定。
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實施管理并對勞動者的勞動、工作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這種評價也是勞動者總體社會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實、不良的評價是否構成對勞動者名譽權的侵犯,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勞動者的名譽有無被損害的事實、用人單位的行為與勞動者的名譽受損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等因素加以認定。單位對勞動者所作的不實評價,只要足以影響到勞動者今后就業、求職的,就構成對勞動者的名譽侵權。
公司在退工單上寫明因許先生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對勞動者所作的不實評價,從許先生后來的遭遇可以看出,公司的行為也影響到了他的就業、求職,因此,可以認定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許先生的名譽權。
「4」侵犯名譽權受害人可以獲得何種救濟
構成名譽侵權的,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此外,公民如果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
法院判決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交辭職報告并移交了工作,公司副經理楊某亦同意了原告的辭職要求,楊某的行為應被視為公司的行為。原告認為楊某同意其辭職即確認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后,又以原告曠工違紀為由,再次單方面解除與原告間的勞動合同,并在退工單上寫明原告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
由于被告將退工單中的一聯存入當地勞動服務所,致使不特定對象誤認為原告是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判決結果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更正2001年5月30日開出的《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上的退工原因并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賠償原告2005年間8個月的經濟損失5520元。
職場貼士:在人生這個大舞臺上,永遠只有小演員,沒有小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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