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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韓女士在邗江區某物業公司當會計已經7年了,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是2006年3月,約定的工作期限是2年。到今年3月合同到期了,韓女士要辭職離開公司,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向公司要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韓女士向記者解釋說,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她工作了7年就應該有7個月的補償金。而公司表示,是韓女士自己走的,沒有補償金。
焦點:
《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很多企業擔心終止勞動關系后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出現了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高潮。法律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可以要求回去工作,或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專家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在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但不少勞動者可能忽視這一規定的兩個前提:一是合同終止發生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應當排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此外,經濟補償的年限應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計算。這么看來,如果單位要和韓女士續簽勞動合同,而韓女士自己拒絕續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相反,若是韓女士強烈要求續簽,但是單位拒絕,那么韓女士就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計算并不是一概按照一年一個月計算,而是根據合同實施的日期,如果是在新法實施前,那么就依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果是在新法實施后,那么就按照新法中的規定執行。根據這個算法,以韓女士為例,經濟補償金計算時間應該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到2008年3月份合同期滿為止,2008年1月1日之前不給補償,所以韓女士只能拿到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職場貼士:平時一定要跟老板搞好私人關系, 讓老板在找人做“頂雷”的工作時,也會考慮值不值得犧牲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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