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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并不能讓企業逃避支付加班工資。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院對海安縣某企業侵害職工利益作出判決,職工王某向企業索要加班補償費的權利得到了支持。
?? 王某認為,從2003年起,其所在單位經常加班加點,但公司未能按規定安排王某休息,也未發放加班報酬。2004年4月21日,公司因生產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經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但王某隨后發現,她們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企業不發加班工資,這引起了王某等職工的不滿。
?? 2004年11月29日,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加點報酬,公司未予答復。2005年2月16日,王某又向公司發出了《關于解除與你單位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當日,王某即離開了單位。但公司仍對其要求置之不理。
?? 同年5月,王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82.68元。
?? 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儲蓄本的記載,經核算,2005年2月16日王某離開公司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922.72元。王某本人主張月平均工資標準為878.45元,低于企業的平均工資值。
?? 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職工訴訟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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