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底我與幾個朋友們組建了一股份公司,由于一些原因,我將股份轉讓給了另一股東;后來,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我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卻被告知不予受理,我不明白這是為什么,請您予以解答!
答:對你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北京市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要進行具體分析:
若你僅僅是這個股份公司的股東,不參與該公司的經營活動,報酬形式是盈利分紅,那么你和公司就不構成勞動關系,你與公司的糾紛就不是勞動爭議,也就不受勞動法調整,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是正確的;此時,你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但若你不僅是該公司的股東,而且還直接參與該公司的經營活動,并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務,其間公司每月還為你發放固定工資,那么,你就并非簡單地從公司盈利中分紅;也就是說,你不僅是公司的投資股東之一,而且還是一個按月領取報酬的雇員。此時,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你與公司的糾紛,也就是勞動爭議,并受勞動法調整;你應當自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評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公民的社會活動也多種多樣,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方式也不盡相同,有些是勞動關系,有些則是勞務關系;怎么樣確認是勞動關系呢?工資,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法律要件;因為,工資是按勞取酬的結果,也是作為一個自然人的勞動被認可并定價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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