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劉1999年7月大學畢業后,未去分配所在地報到,留在北京尋找機會。1999年8月與一家廣告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1999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2000年5月公司以小劉私打長途電話,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其作出辭退決定,小劉不服此決定,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小劉)申訴請求:
公司有許多人經常私打長途電話,但為何只對我一人予以辭退?我不服此辭退決定,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和精神損失費。
被訴人(公司)答辯意見:
要求仲裁庭駁回申訴人之申訴請求。
律師代理意見: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之規定,合法的勞動關系不僅僅是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關系的主體、內容、形式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確立的勞動關系才是合法的勞動關系。而申訴人作為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應的證件,即“四證一卡”:身份證、暫住證、就業證、健康證、外出就業登記卡。申訴人屬非法務工,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由此所確立的勞動關系屬違法建立。這種違法的勞動關系從建立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護。此間,由于申訴人的過錯而導致被訴人作出對申訴人辭退處理的決定,由于雙方勞動關系建立的不合法,故不應得到法律支持。所以,申訴人之申訴請求也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仲裁結果:
經仲裁庭審理后查明,申訴人僅辦理了身份證,并稱其它證件均已辦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本委不予認定。經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述評:
作為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而言,用人單位一方必須依法取得用人權;勞動者一方必須依法取得就業權,方可建立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相應的用工手續,屬私招亂雇行為?是非法用工;而勞動者未辦理相關證件,屬非法務工。盡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所確立的勞動關系應屬違法,這種勞動關系不應受法律保護。
對用人單位非法用工之行為,有關部門應予以教育、處罰,以確保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對勞動者而言,應自覺去辦理相關證件,確保合法就業。這樣,才能維護自己切身的合法權益。
職場貼士:如果你感到忙不過來,仔細想想自己的時間都花到了哪里。對自己誠實點。你花了多少時間上網、多少時間去尋找亂放的東西、多少時間去做其實是別人的工作?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