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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于2002年10月與成都某裝飾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公司從事汽車駕駛工作。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既未與我續簽合同也未停止我的工作。今年春節后公司突然通知我不要上班了,我原來的崗位另有人干了。請問,公司這種作法對嗎?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職場貼士:辭職的理由:不要因為工作不開心而辭職,因為下一份工作你也會有不開心的,辭職的惟一理由應該是你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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