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是原國有企業由固定工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職工。請問,下崗職工出中心,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讀者
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處理與企業勞動關系的實踐中,各地有不同規定,但目前都是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遼寧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歸納的以下勞動關系處理,包括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則、條件和程序相關政策執行:
一是對老職工予以適當保護。對下崗職工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連續工齡30年以上的,允許辦理內部退養;二是對不符合內退條件但年齡偏大、再就業困難的職工予以扶持。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的下崗職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企業簽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繼續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降低職工就業成本,促進“4050”人員再就業;三是對其他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暫未就業的,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符合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因此,對出中心的下崗職工,可根據年齡、工齡等不同因素確定勞動關系的處理方式。凡不符合內退條件和未簽訂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的下崗職工,出中心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都應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妥善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4號)規定,由企業支付下崗職工經濟補償金。這是由于根據中發[1998]10號文件的規定:“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這部分職工按照國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規定與企業大都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長期合同,故出中心后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法》及國家相關法規關于對合同期未滿、企業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規定執行。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發放進中心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完全是互不關聯的兩回事,以發放了基本生活費為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是侵犯下崗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此,下崗職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6號)要求,“指導和督促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妥善處理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和各種債務問題。”
職場貼士:長期伏案工作者,應定時改變頭部體位,按時做頸肩部肌肉的鍛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