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一名員工協商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要按照他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17年零半月,但這名員工在我公司只工作了6年零半個月,請問,員工的要求合理嗎?
答: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對這項規定,你公司應把握兩點: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這名員工在你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并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你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你公司也只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職場貼士:壓力過大:壓力過大時應尋求主管協助,不要試圖一人承擔所有壓力,同時在壓力到來時,也要主動尋求心理援助,如采用與朋友傾訴交流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