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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今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值此關鍵時刻,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昨日召開全省勞動保障系統視頻會議,邀請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勞動保障部勞動工資司邱小平司長解讀《勞動合同法》,并就合同訂立、過渡性舉措等問題作專題解答。
三類情形適用無固定期限合同
邱小平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其中第十四條規定了三種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和“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服務不滿半年也應給經濟補償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了明確辦法,《勞動合同法》第四章專門用了十五條條文對此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并規定符合七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而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上,也做出了一些新規定。比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法中仍有部分過渡性規定
此外,針對目前廣東省內已有部分企業出現過分擔憂的現狀,邱小平就《勞動合同法》中的過渡性規定進行了專門解答。他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因此,用人單位無需急于解除或終止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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