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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天,在我國的南方,發生了令人遺憾的事。就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前,深圳的部分用人單位出于成本考慮,開始辭退員工,對內部結構進行重新“洗牌”。此前,西門子、聯想、百度等知名企業紛紛裁員;LG電子(中國)又在總部和全國各地分公司大量裁減5至9年的老員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員規模更是達到20%;還有沃爾瑪炒人事件、龍華清湖小學一個代課10年的老師面臨清退而吐血……一系列的辭工高潮,令人不寒而栗,這是一部新法規實施前的陣痛!
為人所無法理解的是,這場陣痛的起因卻是即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新法對勞動者就業穩定性的保護,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的保護,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勞動合同的全面規范等,設置了諸多限制,增加了更多的對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義務。尤其是第20條規定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企業視為“緊箍咒”。由于《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一些用人單位對老員工進行突擊裁減,以最大限度地規避法律義務。
把“規避法律”作為用人單位“一種""理性的""人力資源退出行為”,不僅是新法遭遇的尷尬,也是立法者所沒有料到的。為此有關專家擔心,從勞動者切身利益出發制定的一部法規,經如此演繹,其結果可能會是“名善實惡”,它讓原本辛辛苦苦干了十年八載的員工,因為《勞動合同法》的即將實施而失去了自己的崗位,丟掉了自己的飯碗,這實際上是對新法的誤讀和謬解。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本法對實施前的勞動事實的約束力,很好地解決了法律銜接問題。從《勞動合同法》內容看,不單是干了十幾年的老員工不應被辭退,只要是在單位已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的員工,都應該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而不是用人單位所理解的“從明年開始”。這里的“從明年開始”并不意味著否定“過去”。無論如何,以前的勞動關系是誰也“擦”不去的,新法只是對以前勞動關系的“加固”。所以,用人單位趕在新法實施前,突擊清理辭退員工的做法是毫無道理的,也是違背《勞動合同法》的。
企業是固然需要講利的,但也不能重利而忘義,發生問題,首先要在企業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找到平衡,要堅持企業家的道德操守。關愛員工不只是一種道德責任,更是對企業的自身發展負責。以“減員增效”、“節約成本”為借口,舍棄社會責任,把企業內的勞動力拋向市場,造成的后果將是非理性的和可怕的?,F在,以尊重員工權利為重要內容的SA8000(社會道德責任標準)正在全球范圍內日益得到認可,這是勢所必然??磥?,在勞資博弈和新舊法律銜接的關鍵時刻,單憑勞動者一己之力是很難與之抗衡的,工會組織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理性合法的途徑和方式,為職工說話,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立法機關、執法單位和勞動管理部門則應對企業大規模裁減老員工現象,直面問題,積極應對,迅速作出司法解釋,并對違法行為進行堅決查處,決不能束手無策、坐視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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