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禮”作為當今社會較為普通的現(xiàn)象,形式多樣,性質也各不相同。我國是一個禮儀之邦,親戚、朋友相互贈送禮品,既能互相周濟,更能聯(lián)絡感情,因此,受禮不等于就是受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以“送禮”的形式掩蓋其行賄的目的,大肆進行行賄活動。有的一次禮金就達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上百萬元。一些國家工作人員面對豐厚的“禮金”或“禮品”不能自持,欣然笑納,并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就改變了一般受禮的性質,走上了犯罪道路。
要正確界定受禮與受賄的區(qū)別,既要考慮禮金的數(shù)額、送禮的原因、雙方的關系等,又要注意結合有關政策和法律,做到既不能擴大打擊面,把那些正常的禮尚往來或僅是一般的違紀行為當成犯罪處理,又不能被“形禮實賄”的假象所迷惑,放縱那些真正的賄賂犯罪分子。實踐中受賄與受禮的差異性可通過以下方面進行分析:
一、受禮與受賄的主體關系的性質不同。一般來說,受禮雙方是親朋好友或其他特殊親密的私人關系,而受賄主體雙方的關系往往具有利害關系,其實質是權錢交易關系。當然如何界定親朋好友的范圍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既要考慮我國的傳統(tǒng),又要參照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還應有利于同賄賂犯罪斗爭的需要。
二、受禮與受賄主體關系產生的基礎不同,維持的時間也不同。受禮主體雙方關系產生的基礎是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私人感情關系,且雙方關系維系的時間比較長,具有長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禮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這種私人關系,受賄主體雙方關系維持的時間比較短,且有臨時性的特征,往往是辦完事這種關系也就結束了。
三、受禮與受賄主體的動機、目的以及對接受財物的認識不同。在受禮的情形下,送禮者是基于親友情義而將財物無償送與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報,受禮者知道送財物是出于親朋好友之間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幫助、解決困難,或是進一步加深這種感情。而在受賄的情況下,給予財物的一方是以利用他人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請托解決某一問題為目的,而將財物給予他人,送財物是要得到報償?shù)摹?br>
四、受禮與受賄的行為方式和數(shù)額大小不同。受禮一般是公開進行的,且往往是以逢年過節(jié)、生病住院、婚喪嫁娶等與家庭有關的事務為契機,禮品的數(shù)額也較小,而受賄則總是秘密狀態(tài)下進行的,受賄的時間也往往是在謀取利益前夕,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或取得利益后不久,禮品數(shù)額也較大。
五、受禮與受賄在是否為對方謀取利益或謀取何種利益不同。一般來說,送禮者不要求受禮者為其謀取特定的利益,即使有時送禮者也托受禮者幫忙辦理一些事情,但這種謀事與受禮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lián)系、受禮者的謀利行為也往往不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而受賄者利用職務之便為對方謀取利益則是以收受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其為對方謀利的必要條件。
當然以上比較只是受禮與受賄的一般區(qū)別,實踐中還應根據(jù)個案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與政策的規(guī)定加以仔細的斟酌和鑒別,才能對二者加以正確的區(qū)分。
職場貼士:很多公司都有個不成文的規(guī)定,在新同事到來時,大家都會送一點小禮物表示歡迎。但不少人是禮物照送,但流于形式,并不想彼此真正成為朋友。而對于一個連身邊的人都懶得結交的人來說,更不要指望他有心交往很多四面八方的有用的朋友。如今這個社會,完全是靠人際關系網(wǎng)來工作和運作的,需要別人幫忙時,從何向別人主動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