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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休假與正常工作同酬
深圳修改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標準工資”改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本報訊 (記者劉暢)昨天,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修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決定。其最大的變化是將原條例中“標準工資”的說法統一調整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規定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這意味著,勞動者休假時收入有望增加。
“標準工資”界定模糊
市人大常委會昨發布公告稱,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進行修改,將原條例中“標準工資”的說法全部調整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原來對何謂“標準工資”,勞資雙方的理解可能不同。比如月收入如果由基本工資、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和雙薪等組成,若按原條例,算加班費時資方可以不把雙薪和住房補貼納入基數,而勞動者則認為應按實際收入為基數來計算。
而新條例明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沒有設定具體項目,且這一工資水平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今后加班工資也統一以該基數為計算標準。
在此基礎上,新條例還明確“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根據原條例的規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但今后都必須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這意味著,勞動者依法休假時的收入有望增加,勞動者權益將得到更好保障。
而條例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將最低工資每年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據悉,在實踐中,每年調整一次,幅度難以掌握,調整過頻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壓力。
此外,新條例還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也納入調整范圍。
請事假可不支付假期工資
另外,按照新條例,假期工資支付標準明確為,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80%;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后的休假,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單位不給工資清單要罰款
有關法律責任也明確為,未向員工提供工資清單的,或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工資但未將工資支付表提供給員工簽收的單位,逾期未改正的可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支付員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又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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