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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三種情況要分清,專家同時提醒:并非所有延時工作都算加班
職工加班,應該拿到加班工資,這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什么情況下算加班?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什么?補休能不能代替加班工資?近期本報不斷接到讀者的相關咨詢。如市民張先生來電:前天是中秋節,又是星期天,單位要他加班,這種情況下的加班工資該怎么算?
三種加班計酬不同
張先生說,他在某廣告公司工作,由于客戶要求周一交方案,因此老板要求他在星期天也要加班。而這一天正好是中秋節,萬家團圓,他卻不得不“干活”,所以張先生認為,他理應按最高標準拿加班費。
對此,廣州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專家說,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就張先生的個案看,加班費最高的是法定休假日的情況,中秋節是我國傳統節日,但它不算我國的法定休假日(目前我國法定休假日共10天: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因此不能以此計算。不過這天剛好是星期天,因此張先生的加班工資應該按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計算。
補休能否代替加班工資?
專家特別提醒,并不是所有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都算加班。比如,勞動者由于自身的原因,自行延長工作時間,這種情況就不能算加班。只有是單位“安排”的,才算是加班,才能領到加班工資。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時,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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