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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公司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應從事兼職。
第二,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都應當盡量回避兼職。
第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勞動者不能從事兼職。特別是與用人單位已簽訂“保密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者。
職場貼士:填補上司不擅長的方面。人各有所長。有的領導擅長管理而不懂經濟、技術,那么,秘書則應在經濟、技術方面予以彌補;有的領導是技術人才,但在社交、應酬方面相對欠缺,秘書則應在社交、應酬方面多“出頭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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