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歲末,一些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開始經濟性裁員,以此緩解經濟壓力。如果你被裁員了,該怎么辦呢?南南告誡讀者,首先要調整好心態,不要怨天尤人,要學會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其次要思考一下今后的職業發展之路,重新定位,增強自信,尋找再就業機會。同時要關注單位的裁員程序和對被裁員工的處理,注意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裁減的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據此,我們可以知道以下幾點:一是用人單位裁員只要滿足兩個法定條件(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中的一個,即可以實行;二是用人單位裁員只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不要經過批準;三是用人單位裁員要經過法定程序,即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還要協商補救措施);四是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此外,按照《勞動法》、《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等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裁員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被裁人員,并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員工如果患了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患病或負傷,或者處于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被裁減。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有些用人單位采取不規范的手段裁減人員,比如:事先沒有任何跡象地突然通知員工“明天你不用來上班了”;被裁減員工要求補發拖欠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單位拒付;利用員工勞動法律知識缺乏的弱點,設下圈套,誘導員工辭職,使他們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甚至以“不能勝任工作”或類似遲到幾次這樣的小事為理由辭退員工。對此,員工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
職場貼士:工作是一個橡膠球,你把它丟在地上,它還回彈回來。但家庭、健康、朋友和精神是玻璃球,如果你把其中任何一個丟在地上,它們將不可避免地磨損、打上印痕,甚至支離破碎。要在人生選擇的每一個節點,跳出來,鳥瞰自己的靈魂,權衡得失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