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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可以毀約,那公司可以毀約嗎?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勞動者,不具備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單方面辭退。如果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必須要有確實的證據。“毀約”的說法不恰當。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只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并做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無需任何理由,用人單位應當在不超過3天的時間內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動者在試用期過后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做好工作交接,30天后用人單位就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出錢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并簽訂培訓協議,那么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任何違約金。如果有培訓協議,并且單位有培訓的發票,那么你提前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比如培訓費2100元,約定了3年的合同,而你做了1年提出辭職,那么只要付剩余2年未服務年限所應分攤的費用,2100/3*(3-1)=1400元。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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