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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剛剛被單位辭退的小張找到記者大倒苦水。原來,今年剛畢業的小張被一家單位聘用,雙方講好試用3個月。在試用期內,小張表現積極,要求進步,滿以為試用期滿后會被正式錄用,可誰想,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以小張缺乏可塑性為借口,解雇了小張。
記者了解到,類似小張遭遇的畢業生屢見不鮮。
眼下正值大中專畢業生落實工作,簽訂協議的時候,每個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都會經歷一段試用期。據悉,有不少單位在“試用期”上做文章,有意或無意地侵害了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其表現形式有:以“試用期”為借口,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任意規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支付工資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等。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關: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乾元律師事務所李建麗律師解釋說,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間,勞動者辭職是不算違約的,只需口頭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而用人單位想在試用期間辭退畢業生,必須是因為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并要說明,否則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門提醒畢業生,應該有自我保護意識,進入單位報到時,應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不肯簽,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目前,小張應及時向勞動部門投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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