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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勞動保障局所屬上海公共招聘網提醒廣大求職者,要將試用期期間所享受的報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寫入勞動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今年年初,陸先生應聘進了某私營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工作,試用期3個月,并約定期間每天上午接受公司的業務培訓,下午實踐,但3個月努力下來一分錢薪水也沒有拿到。在提出質疑時,陸先生卻得到人事專員這樣的說法:“企業沒有問你收培訓費已不錯了。”
對此,勞動專家指出,按照《勞動法》規定,企業應按規定支付給試用期內的員工相應的試用期工資,不能以任何理由隨意克扣。求職者在應聘時要謹慎,可將試用期期間所享受的報酬及福利一一列明,寫入合同,如遇侵權,可撥打12333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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