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向員工收取押金是違法的,可是南京一家美容院與員工簽訂的協議中竟然“約定”,員工必須向美容院交付一定數量的押金或者違約金。
2004年2月16日,范傳燕“跳槽”到南京百妍美容美體中心打工,被派駐到該中心下屬佐登妮絲南京金鷹百妍店當店長。該中心幫她支付了跳槽前的美容院收取的押金以及拖欠的工資共2000多元,跟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聘用協議,月工資為底薪1500元外加提成等。從發放給她的前5個月工資中,該中心分期共扣取了她1000元。同一天到該中心打工的妹妹范傳麗也被扣了500元工資。
該美容中心有規定,曠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資。2004年8月底的一天,范傳燕將店里工作安排好之后出去辦事兩個小時。老板知道后竟要扣她半個月工資,原因是她是店長,后經交涉后改為扣300元。8月底她向中心遞交了辭職報告。9月1日晚上老板開會,宣布辭退她。可是幾個月過去了,中心一直未退還扣取她的那1000元工資。10月11日,范傳麗經老板同意也離開了美容院,美容院卻拒絕退還她那500元錢。
記者與南京百妍美容美體中心老板李蓓紅聯系上,就范傳燕姐妹的投訴進行核實。她宣稱美容院已經把押金退還給了范傳燕姐妹。范傳燕則向記者出示了該美容院開具的收據原件,由此可證明李蓓紅沒有退還押金給她們。范傳燕還向記者出示了該美容中心與她們簽訂的聘用協議。在這兩份協議上,記者意外地發現了這樣的條款:“乙方(指范傳燕)需交押金1000元給甲方(即美容中心)”、“乙方(指范傳麗)同意向甲方(即美容中心)繳納違約金人民幣五百元”。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汪小青律師告訴記者,雖然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逼迫員工同意繳納了押金或者押金性質的違約金,但由于《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員工任何形式的押金,因此這樣的協議條款實際上是無效的,南京百妍美容美體中心必須立即退還范傳燕姐妹押金或者“違約金”。另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對違紀員工予以處罰,但是處罰不得隨意加重。
職場貼士:絲毫無益于前途的個人憎惡。舉例來說,你提到如果你不幸天生一頭紅發,你絕對會把它染成另外一種顏色,而你也許會發現公司總裁碰巧就生了一頭火焰般的紅發。當然,守時就是很安全的話題,譬如說你這人十分準時,對老愛遲到的人感到很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