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最近,老總想采取一種新的方式與員工簽訂協議,即要求管理層以上的員工向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證金,該筆資金公司每年支付利息,在員工離職后的一定年限內,如該員工未違反與公司簽訂保密合同等協議,則連本帶息予以歸還!請問這種方式是否合法,望各位能給我提供法律依據。
答:
一事早有定論,認為這是應當予以堅決取締的違法行為,而且,一旦查出,將對企業給予一定力度的處罰。1995年7月3日,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于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中,也是明確表示:“對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當然,如果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愿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爭議,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疇,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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