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地來上海的大學畢業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職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單位應聘,剛一見面,單位就告之,如想簽訂協議書需要繳納1萬元押金。小徐覺得該要求實在不可理解:“如果以后我違約的話,繳納違約金合情合理,可現在還沒上崗,還沒有從單位拿一分錢,怎么就要先交一筆錢呢?”
現實中,要求求職者繳納上崗押金的招聘單位屢見不鮮。收取押金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在簽訂協議書前即提出,否則不予簽訂;另一種則是直到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提出,否則單位對求職者不予接納,并要求求職者承擔違約責任。招聘方索取的金額少則幾千,多則上萬,可當求職者辭職或被解雇時,又以種種借口不予退回。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單位以風險金、培訓費等名義變相收取求職者的抵押金。企業在收取押金或身份證之后,便搞起了花樣—————延長勞動時間,增加勞動強度,不改善生活條件,求職者干不下去,只好走人。有的甚至以某企業、某公司名義搞假招工,非法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押金費用,不出數月,再以培訓或試用不合格為由將其辭退,讓你有苦難言。一般求職者都抱著“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價都值得”的想法,因而敢怒不敢言。
在招聘錄用中收取押金,有的招聘方的理由是:迫不得已。一位招聘人員說:“我們以前吃過這方面的虧。公司的實力自然不能和一些大型外資、合資企業相媲美,企業往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招聘和上崗培訓,有些畢業生多則干兩年,少則幾個月就拍拍屁股走人,這叫我們怎么辦?”部分招聘單位則表示:“有些員工非正常離職后,不僅帶走了企業管理的經驗,更有甚者,他們攜帶走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和信譽損失。”招聘方難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防范本無可厚非,但這不能損害求職者的利益。
為防止求職者隨意跳槽,用人單位的確要做好防范工作,最好的辦法是加強用工管理,建章立制,而不是采用違法手段。《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于跳槽者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就到其他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可以與關鍵崗位的職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職場貼士:和工作馬虎型的上司相處,下屬不可急躁,唯一的辦法就是反復申明,多次強調,最好三四個人輪番強調,以促使其引起重視,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