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作為北京一家軟件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延期支付自己兩月工資的情況下,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公司支付相當于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軟件公司支付劉女士2650元的經濟補償金。
2003年1月該軟件公司與劉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劉女士月工資5300元。該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每月月底結合當月考勤、考核、獎懲情況發放,同時公司的《員工指南》規定:“薪資按月發放,采用先服務、后付薪的方式。”
然而,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資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發放,直到12月11日和12月23日公司才分別向劉女士支付完畢。劉女士認為公司這種支付工資之行為屬于無故拖欠,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該軟件公司不服,將劉女士起訴至區法院,要求撤銷仲裁委的裁決。
法院審理中,軟件公司提出,2003年10月中旬開始,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困難,處于嚴重虧損狀態,于是公司在11月召開了員工大會,就延期發放工資一事向員工進行通報并征得了工會的同意,但公司在法院審理期間沒有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這一點。
軟件公司上訴至一中院,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軟件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12月23日分別支付2003年10月份及11月份工資的行為已構成無故拖欠,因此其不僅應全額補發勞動者工資報酬,還需加發相當于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要善于發現變化,并適應變化,不管周圍環境及你人生某一階段出現何樣的變化 ,你都應該善于發現其中的各種機遇,并駕馭這些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