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1997年5月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必須保守公司客戶情況等商業秘密,若違反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1998年10月,公司以王某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泄露公司客戶名單為由,解除了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公司不同意,王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經查王某泄密情況屬實,裁決對王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意見: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而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用人單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以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前者如產品配方及其他專有技術,后者指客戶情況、購銷渠道等。商業秘密還有一個前提,就是用人單位必須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否則勞動者把信息泄露出去不為違約。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王某恰恰對商業秘密約定了保密措施,所以王某違約在先,保險公司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至于是否給予王某經濟補償金問題,法律沒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正確。
職場貼士:【做一個好的時間管理者】時間是最大的敵人,也是最好的工具。1.欲望:要有把事情做好、時間管理好的強烈欲望;2.決定:決定達成做好時間管理的目標;3.操練:時間管理是一種技巧,必須經常演練才能養成良好習慣;4.決心:持續學習提升,直到運用自如。5.Just do it:從此刻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