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職場中人抱怨繳稅太高。其實繳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該繳的稅還得繳。但是,不該繳納的稅也沒有理由繳納。本期案例告訴職場中人,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是無需繳稅的。
【案情回放】
2000年,李某進入一家網絡公司工作,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因為整個行業不景氣,公司的發展也遭遇瓶頸。2003年1月,李某與公司續約,為期1年。2003年年中,公司因虧損再度裁員,裁到了李某身上。網絡公司經理與李某談話后,雙方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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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中約定,自即日起網絡公司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待李某辦完離職手續后,網絡公司按國家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李某一邊辦理離職手續,一邊計算自己將得到的補償金數額:我在公司工作已經3年多了,按規定補償金可以拿到4個月工資;我每月的工資平均有5000多元,這樣,4個月工資起碼也應有2萬元吧。
出乎李某意料的是,財務人員發給他的補償金只有1萬多元。他問及原因時,財務人員解釋道:“給你計算出來的補償金的確是2萬元,但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就剩這么多了。”李某認為經濟補償金不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找人事部理論。但公司認為經濟補償金一樣是他個人所得,繳稅是理所當然的事。于是,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補發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的經濟補償金部分。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網絡公司在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錯誤的,因為按照國家財政部在《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現李某所得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所以公司不能以繳稅為由克扣補償金。
【相關解析】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網絡公司與李某通過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合同解除后,網絡公司向李某支付4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也是合法的。但公司扣稅就不合法了。理由如下: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如果把勞動者這樣獲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直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納入征繳個人所得稅基數,對勞動者是不公平的。
當然,《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除了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外,還規定了“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