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共分為四類:
第一類情況經濟補償辦法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第五條、第七條,京勞關發?1995?45號轉發文中的第二條規定:勞動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支付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的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二類情況經濟補償辦法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市政府91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類情況經濟補償辦法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京勞關發?1995?45號,轉發文中的第三條規定:勞動者由于下列情形被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③用人單位符合經濟性裁減人員條件而被裁員的。支付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還須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四類情況經濟補償辦法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市政府91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按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基數最低標準
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計發經濟補償金基數問題的復函》京勞社資函〔2000〕72號,用人單位在確定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如果月平均工資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時,按解除勞動合同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2004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495元。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納稅問題
職場貼士:Creation創造:在這個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不能沒有創造性的思維,一味地在傳統的理念里停滯不前,我們應該緊跟市場和現代社會發展的節奏,不斷在工作中注入新的想法和提出合乎邏輯的有創造性的建議。而創造,除了知識的積累,還需要與人和事物的接觸和觀察。我們要提高對待事物的深度與廣度,不要將自己限制在一個領域中,多去嘗試接觸不同的人和事,對自己的創新發展,相信會有極大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