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原單位工作10年,但被單位辭退時工齡卻被單位算成了1年,為此他將該單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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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已終審判決該單位按10年工齡向王先生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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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王先生到被告北京某投資公司的下屬公司北京某建設發展公司工作。2002年,他被該投資公司任命為一子公司的副總經理。2003年2月他被調回總公司,但雙方沒就此簽訂勞動合同。后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總公司通知王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不再續簽合同,并于當天解除勞動關系。總公司認為王先生到投資公司剛好一年因此支付王先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王先生卻認為,不管自己在總公司還是在下屬公司工作,都是在為該投資公司工作,因此自己的工齡應該是十年而不是一年,所以應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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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為此向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沒有得到支持。王先生隨后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需要、組織決定調整工作而轉移工作單位的,在解除勞動合同確定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原單位工作時間應計算為現單位的工作時間;王先生恰好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判決北京某投資公司支付給王先生共計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81166元以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40583元。
職場貼士:你如何地厭惡數學、科學或其他特別學科,雖然表面上看來似乎與此職位無關。(公司主管階級也許正巧期望員工擅長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