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A公司上月解聘了一名銷售員,并為其開具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退工單。按照公司的慣例,人事部門通知該員工來領取退工單,但該員工遲遲不來公司領取。其后,此員工將A公司告上勞動仲裁庭,要求A公司支付他一個月的工資作為晚退工的損失賠償。
該員工這個訴請會否得到仲裁委支持?
爭議分析:依據《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其中包括將一聯退工單和《勞動手冊》交被退員工。作為辦理退工手續的主體,法律要求其主動且全面地辦理所有手續,保證被退員工收到相應的退工證明。
A公司要求員工領取退工證明雖然也是一種交付的手段,但這不能免除公司作為主體一方應有效辦理退工手續確保員工收到退工單的義務。因而,由于貴公司未能及時交付退工單,晚退工事實是成立的。
但是,雖然A公司沒有及時退工,但是員工提出的賠償請求也值得商榷。
賠償的請求是基于損失的存在。
首先,如果員工結束勞動關系后一直沒有就業,那么他的損失是因為其無法辦理失業、求職登記手續而造成的,因而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公司應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反之,如果公司能證明該員工在此階段已經就業,那么員工就不存在耽誤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損失。
其次,如果員工在結束勞動關系后找到了再就業的機會,但是由于公司的晚退工而無法就業且蒙受了損失,那么其可要求公司賠償其實際損失。這樣的訴請是需要員工承擔舉證責任的,勞動爭議仲處理機構可視具體情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實際損失,但在賠償員工實際損失時應扣除法定的失業保險金。
職場貼士:不忘展現魅力:有時候,魅力就是一個淺淺的微笑。微笑是會傳染的,這還能讓別人的悲傷也不那么容易就傳染給你。做一個陽光的人,把你的微笑分享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