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某私營鑄造廠的操作工人,于1996年5月10日在工作過程中不慎被鑄件砸傷,隨后送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腳脛骨重度粉碎性骨折。1997年10月12日醫療終結。同年12月10日經當地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6級,治療期間,其所在工廠僅為其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和部分生活費,其后以自己是私營企業為由,認為自己對王某已仁至義盡了,王某多次要求賠償未果,后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仲裁委員會立案后,經認真調查取證,首先做了調解,調解無效后,遂依法做出了裁決:裁決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王某醫療費、交通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生活補助金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傷殘鑒定費等共計40000元人民幣整。本案受理費、處理費由被訴人承擔。
本案是發生在非國有企業中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在目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就本案而言,王某在勞動過程中負傷,且有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6級傷殘鑒定。依《勞動法》之規定,王某的工傷待遇是不能被剝奪的,另據勞動部于1996年8月21日發布的《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繳納費用。某鑄造廠在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前提下,應當對傷者的工傷待遇獨立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應以不是國家企業為由逃避責任。關于補償的金額應當參照《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的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
王某的工傷事故雖發生于1996年10月以前,而醫療期滿是在1996年10月以后,依原勞動部有關解釋,其工傷待遇適用《試行辦法》,另據《試行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診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第十九條文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因此,王某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在醫療期間也應支付其工傷津貼。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既掌握了國家有關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精神,又實事求是地從企業和王某是農民這一實際情況出發,靈活地處理了問題。考慮到該廠是私營企業,王某又是臨時性用工,由企業按月支付傷殘撫恤金在操作上的難度。因而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按照當地1997年農民的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乘以25年的辦法,計算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使王某的生活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目前,在我國特別是沿海地區的私營企業中,有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主,由于逐利和缺乏安全生產意識等原因,致使工傷事故屢見不鮮。同時也由于農民工迫于生活的壓力和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導致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能獲得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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