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瑞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兩名出資股東、注冊會計師趙某、葉某,因不愿與公司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被公司終止勞動關系而告到法院。近日,上海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公司對上述兩人作出的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要求公司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出資成為原始股東
1999年9月,趙某、葉某進入上海上瑞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屬注冊在該單位執業的注冊會計師。同年12月,該單位進行改制成立了現在的公司。同時,他倆以公司股東身份與公司其他股東一起簽署了出資人協議和《上海上瑞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章程》。同年年底上海市財政局批復通知該公司,同意該公司脫鉤改制成立有限責任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同意趙某、葉某等人為公司的出資人。批復還指出改制后的上海上瑞會計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出資人及注冊會計師必須專職從事本所的工作,其業務活動應接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上海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管理。
2003年5月和10月,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兩次書面通知趙某、葉某,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特別是在第二次通知中還告知:若在2003年10月31日前,不前來辦理補簽2003年度勞動合同手續,將在2003年12月1日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該公司還向上述兩人提供了由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范本,該文件顯示公司要求與他倆簽訂合同的期限,是從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
趙某和葉某接到通知后,分別在9月3日、10月27日回函公司稱,因與公司間的勞動關系已由出資人協議和公司章程明確,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是聘用關系,自己不屬于應訂勞動合同而未訂的情形,表示可以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03年12月,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以合同終止為由,開出退工單送達給趙某和葉某。同月22日,趙某和葉某分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未獲支持。股東與公司打起勞動訴訟
今年3月中旬,趙某和葉某分別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作出的終止勞動關系決定,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他們說自己是公司出資人之一,分別持有公司12.5%股份,還分別被選為公司董事。根據注冊會計師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公司的執業會計師,必須在本單位工作,這樣就與公司具有當然的勞動關系。公司不應再要求自己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他們強調對照財政部作出的《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離開事務所后是否繼續享有股東資格的批復》,對會計師事務所出資人資格予以了明確,即出資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或其他執業資格;二是在事務所執業;三是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認為該批復實質上也是對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勞動關系予以了肯定。
在仲裁階段獲得裁決支持的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則稱,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趙某和葉某無理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作出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決定正確。還說與趙某、葉某提供的是勞動合同樣本,若不同意簽訂一年期合同,完全可以與公司協商,但他倆在來函中所表達的是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強調根據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作出的規定,事務所必須與全體員工(包括股東)簽訂服務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勞動合同。股東也是普通勞動者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本案中的趙某和葉某,雖具有多種身份,即是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的出資人、股東和注冊會計師,但根據當前施行的《勞動法》要求,作為趙某和葉某還是應該與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個要求并不因為趙某和葉某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執業而得到免除。而且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屬于企業性質,雙方均屬勞動法調整對象。
當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體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尤其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補簽書面合同,更應經過充分協商、以求切實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盡管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兩次通知趙某和葉某簽訂書面合同,所提供的是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但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并沒有對趙某和葉某明示,可以對合同期限進行協商,特別是在合同期限約定事項內填入一年期限,足以使趙某和葉某相信,與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簽訂的就是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在雙方已有股權糾紛在先,趙某和葉某又誤以為簽訂期限僅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情況下,該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就作出終止合同履行決定,屬于未盡到與趙某和葉某的充分協商義務,這將對趙某和葉某將來的執業和股權造成重大影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有利于趙某和葉某的判決。
法官說法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對合同條款的約定,要在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確保勞動合同能體現雙方的意志,使勞動關系在合同存續期內得到和諧維持。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