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4日,張某在一家建材廠找到工作,并與該廠老板李某口頭商定:試用期為3個月,月工資為400元錢,試用期滿后,張某多次向老板李某提出簽合同的事,可每次李某都說,不急,過幾天再說。今年8月份張某想辭職,并要求老板李某發給本人當月的工資,可李某卻說不給發,因為張某沒簽合同,張某想討個公道,不知道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申請促裁?
評析:
根據張某的情況,他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雖然本案中張某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但你和建材廠這間是有勞動關系的,所經你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如果你對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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