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8成以上人員會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3個概念混淆,很多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也錯將違約金當成經濟補償金。其實,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違約金不是一回事,若張冠李戴,員工、單位都可能遭受損失。“三金”看上去差不多,其實是完全不同的。
蘇先生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按照每滿1年給予員工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還得給予不低于本人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
甲單位招聘了在職員工錢先生,由此給錢先生的原工作單位造成了難以完成訂單的損失。對此,甲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錢先生和甲單位應當向原用人單位賠償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某小姐接受了公司出資的資格證書的培訓,公司與她簽訂了必須繼續為公司服務3年的服務期限協議。協議規定,3年中如果她離職,必須賠償3萬元。如果某小姐在3年內跳槽,賠償的就是違約金。
因此我們可以簡單地給“三金”下定義: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
賠償金: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或自己的失誤,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對此損失的賠償。
職場貼士:如果知識、能力相當,唯一能讓我們勝出的,就是素養!而機會,只是素養之后的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