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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大學畢業后到一家軟件公司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李先生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如果李先生提前終止合同,應一次性賠償公司違約金2萬元以及公司為其支付的各種培訓費用。李先生工作3年后,向公司提出辭職。 公司批準了他的辭職要求,但要求他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違約金及
培訓費用,而李先生認為自己開發的軟件為公司賺取了巨額利潤,因此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李先生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鑒于李先生在工作期間為公司作出了很大貢獻,所以法院判決李先生支付違約金3000元、賠償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2萬元。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解讀」
《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除了像上述案例中勞動者接受過單位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或者有競業限制的協議外,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約定無效,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要炒老板魷魚要記得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而且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
「讀者咨詢」
小王于2006年6月與某軟件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在合同期內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0000元。
2007年6月29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布,《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即違反服務期約定及競業限制義務,小王于是向本報勞動合同法專欄咨詢如下問題:1、他與公司約定的違約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違約條款是否自動失效?2、他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違約金?
「解答」
《勞動合同法》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論,《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應當視為有效,應當繼續履行。
小王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小王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小王如未與公司協商一致,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元。
如果小王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那么合同就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假如小王并未接受單位提供的專業技術培訓,也沒有競業限制,可以不用承擔違約金。
職場貼士:作為一名員工,你要追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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