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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叫張偉的先生講述了他的遭遇。張偉是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今年3月他找到了一份工作,在一家消費類報紙做編輯。當初說好試用期三個月,工資1800元,但是并沒有簽試用期合同。5月初,報紙改版,張偉面臨著無版可做的尷尬,就這樣被單位“解雇”了。后來,自覺委屈的張偉找報社領導談,要求單位給他無端解雇的經濟賠償,但是單位的回答卻令他很失望,這樣一來一回,張偉有了想起訴原單位的想法,他現在不知道自己怎樣才能維權。
職場貼士:辭職的理由:不要因為工作不開心而辭職,因為下一份工作你也會有不開心的,辭職的惟一理由應該是你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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