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大學畢業后于2003年12月1日被一家單位錄用,雙方簽定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今年2月8日我因病住院,經過一個月的治療仍未痊愈出院。單位在我住院期間已停發我的全部工資,后又以在試用期內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于3月22日口頭通知我解除勞動合同。我不服該決定并多次找單位協商,但一直沒有結果。請問:該單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該單位的一系列做法都是違法的。
首先,該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我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關鍵要看你應享受的醫療期是多長。原勞動部于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根據該規定,你依法應享受3個月的停工醫療期限。你于2月8日生病住院,醫療期應到5月7日,而單位于3月22日就口頭通知你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是違法的,其行為是無效的。
其次,該單位在你住院期間就停發你的全部工資,這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應予糾正。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最后,該單位以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時要求的條件和標準,并不包括勞動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住院治療的情形。
對該單位的錯誤做法,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該機構依法裁決。相信你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保護。如果你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職場貼士:守時是面試時的基本要求,提前15分鐘到達面試地點最佳,可熟悉下環境,穩定心情,提前1小時到達則讓人 覺得沒有時間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