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員工提前“被開” 次日提起仲裁 單位就坡下驢 拒付相應補償———
基本案情
高某應聘到某公司任業務部經理,并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合同期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試用期為2個月,轉正后月工資為5000元。每月月初發放上個月的工資。2005年12月26日,公司通知高某解除勞動合同,次日,高某即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2006年3月29日,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公司方面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支付高某額外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公司方面表示,高某在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次日即提起仲裁,使得公司方面沒有機會向高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據此,不應向高某支付因此而產生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朝陽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向高某支付2005年12月的工資4560.23元(5000÷20.92天×18天),支付高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00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2500元。
法官析案
高航法官: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該公司與高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高某在公司工作不滿一年,故公司應當支付高某一個月工資數額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因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支付上述款項,故公司還應當支付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職場貼士:你如何地厭惡數學、科學或其他特別學科,雖然表面上看來似乎與此職位無關。(公司主管階級也許正巧期望員工擅長數理。)
下一篇:網友質疑退休養老金將提高1/3說法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工資爭議 用人單位應舉證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