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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于2007年12月5日正式上班,在簽勞動合同前公司表示,按照2008年新施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將與我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6個月。我想知道,勞動合同簽這么久合理嗎?如果3年內辭職需要承擔違約金呢?另外,合同期內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答:公司如果在2008年1月底之前不與張先生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而且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告知張先生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期限3年是合理的,試用期6個月也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就是要求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希望企業與員工多簽中長期勞動合同,這些規定就是為使我們國家的勞動用工規范化、合理化。
如果想在合同期內辭職,按照法律規定不會承擔違約金,但是應該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辦理《離職交接》。
如果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按照法律規定將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清楚自己的優勢,給自己定好位,有個明確的目標,不要好高騖遠,最好能有個職業生涯規劃,這里我一定要著重的強調一下,職業生涯規劃真的很重要,當然你還沒有工作經驗、上大學的時候的職業生涯規劃很幼稚,太理想化。但當你工作一年之后,一定要有個職業生涯規劃,規劃你要從事什么職業與行業,多少年后達成什么目標,這個很重要。現在的畢業生留給用人單位通用的印象是做事沒長勁,專業知識不扎實,換工作很頻繁,原因就在于沒有一個職業目標。工作換來換去的結果就是: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什么工作還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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