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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黃金周馬上就要來,許多每日“兩點一線”的上班族們正摩拳擦掌地計劃著出門旅行呢。可是,對另一些上班族來說,“黃金周”可能是一個異常繁忙的“加班周”。說到加班,這加班工資就不能不細說一番啦!
一、休假日與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雖然我們把十月一日至七日的這七天,通稱為“黃金周”,但這七天卻是有兩個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
而休假日,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就是,“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
二、200%與300%如何確定?
“黃金周”前3天,300%.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業員工,企業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
“黃金周”后4天,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業安排員工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企業不另外安排補休,員工可要求企業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后4天是休息日。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按規定,企業除了應當補足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外,還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補償金。
三、補錢還是補休?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安排了補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所以,“黃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補錢”,后四天可以“補休”。
四、計算基數知多少?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全日工:月基本工資/20.92×加班天數×200%或300%
小時工:日工資除以8小時。
舉個例子:小張每月工資1600元。如果小張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說明了,小張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是1500元的,按照1500元折算為日工資計算。如果,小張與所在單位沒有約定崗位月工資的,可以按照每月收入1600元的70%計算。即,1600元×70%/20.92×加班天數×200%或300%.
職場貼士:任何時候都要學會準時,更要學會提前。“鬧鐘”只能是作為一種簡單的標志和提示,真正衫的時間,應掌握在每個人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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