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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長假開始了,本市仍有不少勞動者需要堅守崗位。市勞動保障局提醒用人單位,如長假里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在7日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至7日是休息日。1日至3日期間加班的,單位應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4日至7日期間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沒有補休,則應按照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不應低于本市最低工資,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635元。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加班工資支付辦法同樣適用于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在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安排勞動者值班,不能視為加班,因為加班一般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原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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