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在勞動操作中被機器撬棍擊傷,損傷部位恰巧位于已被置換為人工關節的股骨頭。圍繞能否構成“工傷”,職工、企業、勞動行政部門認識難以一致,無奈只能起訴到法院。近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行政案件。
朱師傅是徐州某機械廠焊接工,1991年因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在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進行了人工股骨頭置換術。手術后,廠里鑒于朱師傅的身體狀況,將其工作調整到勞動強度相對較輕的后勤部門。工作調整后,朱師傅的工資收入比在焊接一線減少了許多,家庭生活受到了很大影響,所以在身體狀況有所好轉之后,便多次找廠領導要求重返焊接工作崗位。由于朱師傅的焊接技術很好,工作質量和效率都很高,廠里在朱師傅的再三要求下,在確認朱師傅的身體得到完全恢復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重回焊接崗位的朱師傅工作起來格外賣力,每月都超額完成既定任務,絲毫看不出手術后的影響。
2000年6月28日,朱師傅在上夜班焊接消防車水平支腿時,翻轉設備的撬棍突然反彈,重重地打在朱師傅的左髖部位,朱師傅當時就昏死過去。廠里急忙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經檢查,朱師傅在1991年置換的人工股骨頭關節被損壞,須重新手術更換。隨后,朱師傅住院治療,并再次進行了股骨頭置換手術。這一次,醫院為朱師傅安裝了一套進口配件,價格比國產件高出一萬多元。
出院后,朱師傅在報銷醫療費時與廠方產生了意見分歧。廠方根據有關醫療費報銷的規定,按照置換國產件的標準為朱師傅報銷了大部分費用,對進口件高出國產件的差額1.6萬元未予報銷。朱師傅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內受的傷,不僅應該全部報銷醫療費,還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便向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鑒定。
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審查后認為,朱師傅受到損壞的是置換后的人工關節,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遂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認定書,不認定朱師傅為工傷。朱師傅不服該認定,遂以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廠方為第三人,于200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維持了該認定書。朱師傅不服,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院認為,根據目前國家、省、市制定的現行有關職工工傷鑒定的法規、規章,對于在工作中造成人工關節等人工器官損害,可否認定為工傷、能否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均沒有明確規定。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所以,勞動行政部門對朱師傅人工關節受損提出的工傷鑒定申請作出不認定為工傷的結論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但考慮到朱師傅受傷的確是在從事本職工作時造成的,由其自己承擔1.6萬元醫療費確有實際困難,作為所屬企業依法應對該損害承擔一定的責任。于是向朱師傅的所在單位做了說服工作,最終廠方同意將醫療費差額部分予以解決。在此情況下,朱師傅向市中院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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