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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魏小姐與郝小姐均為某外語培訓中心的小時工。在2001年6月份的工作中,魏小姐將1份預約客戶名單交給郝小姐,請其代打催問電話,違反了培訓中心制定的《熱線咨詢中心員工守則》第6條第3項的規定,屬于工作舞弊行為。中心負責人按規章制度從魏小姐工資、獎金中扣罰了1765元,從郝小姐工資獎金中扣罰了2132.20元,相當于工資獎金總額的60%。魏、郝二人不服,經與領導協商不成,于2001年7月25日便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培訓中心領導接到應訴通知書后,便向有關方面咨詢,感到自己的做法欠妥,便主動與兩位員工于2001年8月20日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多扣罰的金額退還本人,魏、郝兩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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