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鄭某上班途中被車撞成重傷,用人單位卻認為他是臨時工,且事故發生在非上班時間,與單位無關,因此未按規定給其申報工傷并享受有關待遇。鄭某上訴至市勞動仲裁委,要求單位為他認定工傷并支付工傷待遇。仲裁委近日作出裁決,鄭某所屬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待遇。
上班途中被撞成重傷
鄭某自1975年起在我市東郊一事業單位工作。1990年11月,鄭某以臨時工身份到該單位做門衛工作,每月工資40元,后增加至每月150元。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單位也未給鄭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去年8月23日15時許,鄭某在家吃完飯后,在返回工作地點的必經路線景觀路上,被由東向西行駛的一輛中巴車撞倒,致使鄭右額葉腦挫裂傷,腦疝形成,蛛網膜下腔出血,左枕骨骨折。
鄭某受傷后,其醫療費等費用由肇事司機承擔。鄭某所在單位一直未給鄭某報工傷,并自去年9月開始,停止為其發放工資。
勞動部門認定屬工傷
鄭某所在單位稱,鄭某只是以臨時工的身份在單位工作,工作時間為18時至第二天早6時值夜班。單位規定23時睡覺,鄭某實際工作只是18時至23時,23時至第二天早6時為睡覺時間,白天不上班。鄭某白天發生交通事故,與單位無關,且這起交通事故已處理,單位不承擔責任。鄭某則稱,從1995年至今,他在單位南大門值班以來,是全天上班,沒有休息時間。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就鄭某是否屬于工傷,委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經認定,鄭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致右額葉腦挫裂傷,左枕骨骨折,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確認為因工受傷。該單位不服此認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重新認定結果仍為工傷。
同時,勞動鑒定委員會也對鄭某作出了“評定傷殘等級為三級,護理等級為二級,屬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并確認鄭某的停工留薪期為一年。
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鄭某從1990年11月在該單位工作至今,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為鄭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西安市職工最低每月32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而鄭某每月150元工資遠遠低于該標準。
仲裁委作出裁決,鄭某所在單位應支付鄭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39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車禍責任人已支付的誤工生活費差額5014.8元。補發鄭某今年8月、9月的生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共1525.1元。另外,從今年10月起,每月支付鄭某生活護理費346.63元和傷殘津貼415.92元,如遇國家調整護理費標準,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仲裁委昨日還作出裁決,該單位為鄭某全額補交1995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間的失業保險費1357.80元,補交2000年8月至2004年8月醫療保險費288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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