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傅某原系一上海外資軟件公司的首席設計師,自1998年4月進公司。2001年11月1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將搬至北京,員工愿隨搬遷的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遷的,公司將自11月底解除合同。傅某不愿隨公司搬遷,于是公司于2001年12月初為傅某辦理了退工手續,但補償問題公司卻拖延不決。傅某在多次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公司搬遷至另一城市員工不隨遷,公司據此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是按傅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據此,仲裁庭作出了公司應支付傅某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裁決。
〖評析〗
本案仲裁裁決是準確的。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一些重大情勢變化有時在所難免,比如本案中公司從上海搬至北京即較典型,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允許勞動合同可以有條件地解除,對雙方均不合理,于是現行勞動法有一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但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本案仲裁庭正是基于此條規定認為公司解約并無不當。但在此情況下公司解約客觀上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于是現行勞動法還有一條:用人單位依據上述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本案中傅某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個月,按該條法律規定,公司應當支付給傅某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職場貼士:子女或孫子女甚至到自吹自擂的地步。即使面試官桌上擺著自己的家庭照,你的口袋里塞滿成疊小孩照片頗不符合面試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