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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是一名在上海工作的北京員工,公司總部在北京。兩年前,我與北京的總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未予通知的,每遲延一日支付勞動者一日工資的賠償金,因此公司將該規定摘錄至勞動合同中。去年,由于工作的需要,我的工作崗位由北京轉移到上海,我的勞動關系也與上海子公司重新建立,但雙方沒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約定繼續履行總部與我簽訂的合同。目前,我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上海公司并沒有通知我不續簽合同,并且聲稱根據上海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我認為我的戶籍在北京,公司總部也在北京,因而勞動關系仍可適用北京的規定,上海公司意圖規避法律,傷害了我的權益,請貴報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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