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友人遇到這樣的情況:他和北京一公司(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送往廣東一個外企上班(做一個項目),工資由A公司支付。上班八個月項目完成后,A公司提出解雇通知。
1.友人每周在外企工作60小時,有考勤記錄,向A公司提出加班費。A公司以外企沒有加班費為由拒絕(那個外企給別人直接發工資時的確沒有加班費,但他和A公司的勞動合同上寫了如有加班,按國家規定給加班費)。這種情況能要加班費嗎?
2.他的三險八個月來一分沒上,可以索取嗎?這其中包括了三個月試用期,可以索取的話三險該如何計算?
3.和A公司簽合同時寫了解雇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他一回到北京就立刻被告知解雇,并可以得到自解雇之日起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我友人認為不合理,這種情況可以索賠嗎?如果可以的話,索賠金額該多少(按月工資來算)?
4.外企支付了我友人年終獎金,但這筆獎金在發往A公司后被扣留,并說沒有獎金(合同上沒寫獎金的事),這筆錢能要回來嗎?
目前他有外企給他傳真的出勤表以及他和A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提起仲裁的話,出勤表可否做證據,還需要收集什么證據?這種情況勝算的希望大嗎?
答:1.可以些A公司主張加班費。
2.可以索取,按照A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規定的繳費標準計算。
3.還可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4.如果有證據證明外企支付了友人年終獎金,則可向A公司主張。
職場貼士:職場簽約,無論國有還是民營,看重的都是你貢獻給企業或單位的生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