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處分發生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單位處分發生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應區分情況:單位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等內容,但屬于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的,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作出的處分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或者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則因此類處分引起的爭議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對于這類因單位處分發生的爭議是否作為勞動爭議,實踐中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認為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對職工處分就屬于用工自主權范疇,行政部門和法院不應干預;也有的認為,單位處分如果完全不干預,發生爭議也不受理,將導致勞動者權利受侵害時無從救濟。我們認為應當分別對待:對于單位處分涉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的,可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單位處分僅涉及經濟扣罰,除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一般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單位處分是用人單位對違紀的勞動者作出的一種懲誡,也是用人單位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常用的手段。《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于違反這些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人,單位應當有權作出相應處理,人民法院原則上不應干預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管理。但考慮到,在以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基礎的情況下,這種處分不是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處分的性質,而是平等勞動關系基礎上的處分,如果單位處分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或經濟扣罰影響勞動者基本生活的,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可作為勞動合同履行中引起的爭議,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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