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考核被迫待崗
女工程師譚某國慶節前向惠州市勞動仲裁庭申訴說,她于1993年7月分配到惠州某公司工作,1998年成為工程師、經濟師。2004年其月工資已經升至9635元,職務為生產八崗。2004年期間,公司推行年度末位待崗考核制度,由于人為因素,竟然導致本人在部門中排名最后。
譚某稱,2005年2月1日,公司以她在上年度考核中排在末位、未能成功競爭上崗為由,單方面變更了雙方多年以來形成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按照其單方制定的《員工待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中有關規定,以不發給生活費、作曠工處理等手段進行威脅,強行要求本人辦理待崗手續。然后她被安排跟班學習,兩個月的學習結束后進行上崗考試。在此次考試中,她未能取得優秀,不能成功上崗。
據悉,與譚某同時因末位淘汰而待崗的公司員工共26人,末位比例為3%,經待崗再考試,超過一半重新上崗,但只有譚某一人提出勞動仲裁。
譚某認為,公司為規避經濟補償而強行要求末位員工待崗、要求待崗員工接受比原崗低級的崗位,以此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請求勞動仲裁,解除與被訴人的勞動合同,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21.7萬元。
待崗辦法是否合法?
譚某所屬的公司則認為:現代企業有用人自主權,可以制定用工制度,對不勝任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崗位直至解聘,否則企業的效益就無法實現,內部管理就會癱瘓。該申訴員工沒有積極參加培訓,不愿到其他部門工作,是自己放棄了上崗的機會。
惠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10月21日下達裁決書稱,被訴人制定的《待崗管理辦法》的內容、程序符合勞動法律法規,依法具有約束力;相關規定顯示,被訴人并無規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亦未有證據顯示申訴人是在被欺詐、威脅的情況下與被訴人簽訂相關待崗協議。按相關規定,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予經濟補償,但本案中申訴人譚小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要求不予支持。
職場貼士:弟子問師傅:“您能說說人類的奇怪之處嗎?”答:“他們急于成長,然后又哀嘆失去的童年;他們以健康換取金錢,不久后又想用金錢恢復健康。他們對未來焦慮不已,卻又無視現在的幸福。因此,他們既不活在當下,也不活在未來。他們活著仿佛從來不會死亡;臨死前,又仿佛他們從未活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