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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3年1月份與一酒店簽訂了為期七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我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客房接待和打掃衛生。有天下班后,酒店領導讓我到廚房幫助擇菜,我就答應了。但是此后,每天我都被安排做同樣的活,我覺得不合理就拒絕去廚房干活。后來,酒店領導又安排我去洗衣房幫助洗衣服,我仍堅持不去。2003年7月,酒店以違反酒店規章制度,不服從領導安排為由,解除了我與酒店之間的勞動合同。請問這種做法合法嗎?宋先生
分析解答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只有依據合法的規章制度作出的決定才受法律的保護,否則法律將撤銷根據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作出的決定。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表面看來,酒店似乎是依據這一條的規定對你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做法似乎是合理的。但實際上,法律所保護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乎法律的規章制度,而不是違反勞動法的規章制度。《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又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報酬。
所以,酒店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因工作需要,職工在完成上班時間工作任務后,酒店領導有權安排其從事不超過一小時的其他勞動。這一規定違反了《勞動法》中關于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相應報酬的規定,該規章是無效的,所以酒店依據該無效的規章制度所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撤銷。
如果因為工作需要,酒店需要安排加班,則應當遵循《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你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了本職任務后,如果安排你延長工作時間必須與你進行協商,并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職場貼士:心愛的明星球隊或運動員。你最喜歡的可能是面試官最討厭的,即使官憑這一點就反對你很不合理性,可是也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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