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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勞動關系專家、《勞動合同法》起草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凱教授在渝開講座。常凱教授主講的《勞動合同法》講座吸引了300多人放棄休息前來旁聽。但令人遺憾的是,來者全都是企業界老板或人力資源部主管,其中民營企業占到一半以上,但就是沒有一名普通勞動者。在講座提問環節,竟有企業老板面對常凱大言不慚地提出“能不能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繼續用工,違法成本到底有多高?”這種問題,讓常凱既無奈又心酸。(《重慶商報》11月25日)
這么多企業老板和人力資源部主管放棄休息,來聽專家講解《勞動合同法》,說明企業的法律意識增強了,這是讓人高興的好事。但是,令人遺憾的是,他們似乎有悖學法的目的,學習《勞動合同法》,不是去如何遵守,而是想著如何去規避,如何能夠以最低的違法成本,賺取最多的利潤。換句話說,就是如何以最低的經濟成本,來侵犯勞動者的利益。企業這種“學法”態度是可怕的。
面對企業老板“違法成本到底有多高”的提問,不難想象,他們平時是如何踐踏勞動者權益的。在這些企業老板看來,只要有利于自己,勞動者的權益就可以任意侵犯,法律就可以肆意踐踏。而從企業老板的“違法心態”中,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法律的漏洞以及勞動執法的尷尬現狀,過低的違法成本,松懈的勞動執法,讓企業老板違反勞動法變得肆無忌憚起來,造成了勞動法違法案件增多,勞動者權益無從得到保證。
《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由于對用人單位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細致的規定,所以引起了一些企業的恐慌,生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自己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盤剝勞動者,讓自己的“利益”受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以及連續兩次簽定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是一些企業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前,進行大規模裁員,或者,以先下崗再上崗的手段來規避《勞動合同法》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前不久,我國IT行業的知名企業深圳華為公司就要求工作滿8年的員工在明年元旦前主動辭職,華為的這種做法隨即引發了“破窗效應”。隨后,很多企業效仿華為的做法,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際,解除員工或讓員工“主動辭職”,從而引發了全國性的辭工熱潮。
不可否認,辭工熱潮從一個側面也說明,我國勞動者的利益長期以來得不到有效保證,雖然也有《勞動法》的保護,但由于對違法者的處罰成本太低,導致用人單位有恃無恐,屢屢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拒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強迫勞動者加班、不向勞動者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費等。加上缺乏有效的勞動執法監督,一些用人單位違法更是肆無忌憚。這是勞動者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
在《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之際引發了辭工熱潮,這既是企業對《勞動合同法》誤讀引起的恐慌,也是企業“違法心態”形成的慣性思維。而一些企業老板咨詢法律專家“違法成本到底有多高”,則說明,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已經成為了一些企業老板的習慣。只要對企業老板還有利,就阻止不了企業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看來,我們的企業除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外,還應該多學習一些其它的法律,只有真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才能消除自己的“違法心態”,做到既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職場貼士:透露力有未逮之處。舉例說,由于家累,你無法同意下午五點以后留下來加班,你沒有必要主動自暴其短。這條策略當然也有例外,如果雇主明言員工必須同意偶爾留下來加班,而且這是該職位的先決條件,你就一定得實話實說。請記住:某些狀況臨場會有變化,要自行斟酌;萬一到時候公司對你提出某種特殊要求,說不定你的狀況已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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