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每年春節過后的三、四月份,一直是職場跳槽的最好季節。抱著為未來“早打算、早規劃”的心理,剛剛進入1月份,就有不少職場人開始準備簡歷,動用人際關系,為新一年的跳槽做準備。這樣一來,熟悉相關法律就成為他們的必修功課。
跳槽時,能否順利離職、新公司入崗,是否要支付違約金等問題一直困擾著眾多求職者。針對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華英才網人力資源專家高瑞,為職場人士答疑解惑。其實,隨著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正式生效,法律對于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
辭職無須被批準 違約金要有出處
跳槽的第一步是從原單位順利離職。專家說,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和今年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這種通知是單向的,無須經過單位的批準。
違約金和競業限制也是困擾職場人的兩大“枷鎖”。徐小姐最近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的錄用通知,邀請她去擔任該公司的中層管理人員,職位和待遇都很優厚。但是這家公司要求她一次簽訂5年的合同,她擔心如果提前離職,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還可能面臨競業限制的風險。專家對此表示,在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法》中,沒有對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做明確的規定和限制。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后,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勞動者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而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不過,這兩種情況的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細致規定。例如第一種情況,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比如如果單位花30000元對一個員工進行了培訓,合同約定員工要在本單位工作滿三年,那么員工每提前離職一年的違約金,就不能高于10000元。
對于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更是對其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規定。首先是競業限制的適用人群,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于一般員工,是不能使用該條款進行約束的;其次,對競業限制的期限也做了規定,就是“不得超過二年”;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這些限制并不是單方面的,單位也要為此履行他的義務,就是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像徐小姐這樣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士,如果既沒有接受過公司的培訓,又不負有保密義務,公司就沒有權利與其約定違約金。職場貼士:【職場智慧:9個黃金法則改變你的命運】1.選擇重于努力;2.態度比能力更重要;3.有能力不代表有本事;4.每天學習三小時以上;5.批評,對事不對人;6.跟成功的人士交朋友,學習成功人士的方法;7.改變不了環境,但可以改變自己;8.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9.每天自我檢討三次才是成功之母。